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394-8586388

传真号码:0394-8586388

通信地址: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通路北段

邮政编码:4660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网址:http://rfb.zhoukou.gov.cn

2.周口人民防空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人防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同时对所需公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二)申请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办理。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按照申请人要求,本行政机关可提供纸质、光盘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按国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