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人民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
2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行政检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的,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
3 |
对重要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条。 |
5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6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质量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7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8修订版)。 |
8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河南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200号令)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豫人防 〔2025〕5号) |
9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河南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200号令)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
10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检查 |
《人防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