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建设费减免事项 清单
序号 |
减免事项 |
适用范围 |
政策依据 |
减免事项界定 |
1 |
经批准易地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
①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 ② 新建幼儿园; ③ 学校教学楼; ④ 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发改办价格〔 2017 〕 799号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 |
学校教学楼 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当单体建筑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该单体建筑按教学楼对待;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该单体建筑按非教学楼对待。 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楼项目符合减半收取规定。 |
2 |
经批准易地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
①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 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③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④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 ; ⑤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 ⑥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7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5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 |
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的认定条件 : ① 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登记的地点一致; ② 必须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③ 翻新改造后的住宅面积不大于原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的面积。 翻新改造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项目 , 不适用免收优惠政策 , 应按照整体项目依法履行人防义务。 |
3 |
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该项目面积是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标注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注: 1.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认定: ①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②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 , 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③ 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④ 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 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小于500平方米 ), 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 应依据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不得拆分项目 )。 2.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形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要求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 应坚持人防工程“ 以建为主 ”原则 , 不得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人防工程。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形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补建人防工程 ,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 , 应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全额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