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惠企政策信息清单
序号 |
部门(地市)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单位 |
实施层级 |
政策对象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1 |
周口市 |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7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市/县 |
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
2015年1月1日 |
无 |
2 |
周口市 |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19 〕 53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市/县 |
民营企业 |
2016年1月1日 |
无 |
3 |
周口市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年第7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
省/市/县 |
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
2019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4 |
周口市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省/市/县 |
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
2021年2⽉1⽇ |
无 |
5 |
周口市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
豫人防〔2021〕27号 |
河南省人防办 |
省/市/县 |
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
2021年3月23日 |
无 |
6 |
周口市 |
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
豫人防〔2021〕56 号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
省/市/县 |
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 |
2021年 8 月 18 日 |
惠企政策信息 表 1
序号 |
材料名 |
字段项 |
内容 |
|
1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 |
政策文件文号* |
财税〔2014〕77号 |
||
3 |
基本信息 |
政策类型* (可多选) |
□ 助企纾困 ☑税费优惠 □ 创业就业 □ 资质认定 □ 科技创新 □ 产业发展 □ 其他 |
|
4 |
政策发布层级* |
省、市、县。 |
||
5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
6 |
联发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7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1日 |
||
8 |
政策适用范围* |
全国 |
||
9 |
有效期 |
有效期 * |
2015.01.01—— |
|
10 |
政策文件 |
政策原文 * |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日 |
|
11 |
政策文件(附件) |
财政部官网网页 。 |
||
12 |
惠企 事项名称 |
惠企 事项名称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 |
|
13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
☑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产品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
☑独角兽企业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
☑创客企业 |
/ |
|||
14 |
备注说明 |
备注说明 |
惠企政策信息 表 2
序号 |
材料名 |
字段项 |
内容 |
|
1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
2 |
政策文件文号* |
财税〔201 9 〕 53 号 |
||
3 |
基本信息 |
政策类型* (可多选) |
□ 助企纾困 ☑ 税费优惠 □ 创业就业 ☑ 资质认定 □ 科技创新 □ 产业发展 □ 其他 |
|
4 |
政策发布层级* |
省、市、县。 |
||
5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
6 |
联发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7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8日 |
||
8 |
政策适用范围* |
全国 |
||
9 |
有效期 |
有效期 * |
20 16 .01.01—— |
|
10 |
政策文件 |
政策原文 * |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就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同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8日 |
|
11 |
政策文件(附件) |
财政部官网网页 。 |
||
12 |
惠企 事项名称 |
惠企 事项名称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免征 。 |
|
13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
☑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产品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
☑独角兽企业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
☑创客企业 |
/ |
|||
14 |
备注说明 |
备注说明 |
惠企政策信息 表 3
序号 |
材料名 |
字段项 |
内容 |
|
1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
2 |
政策文件文号* |
2019年第76号 |
||
3 |
基本信息 |
政策类型* (可多选) |
□ 助企纾困 ☑税费优惠 □ 创业就业 □ 资质认定 □ 科技创新 □ 产业发展 □ 其他 |
|
4 |
政策发布层级* |
省、市、县。 |
||
5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
6 |
联发部门 |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
||
7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 2 8日 |
||
8 |
政策适用范围* |
全国 |
||
9 |
有效期 |
有效期 * |
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
10 |
政策文件 |
政策原文 * |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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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策文件(附件) |
财政部官网网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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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惠企 事项名称 |
惠企 事项名称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 |
|
13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
☑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产品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
☑独角兽企业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
☑创客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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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备注说明 |
备注说明 |
惠企政策信息 表 4
序号 |
材料名 |
字段项 |
内容 |
|
1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
2 |
政策文件文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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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信息 |
政策类型* (可多选) |
□ 助企纾困 ☑税费优惠 □ 创业就业 □ 资质认定 □ 科技创新 □ 产业发展 □ 其他 |
|
4 |
政策发布层级* |
省、市、县。 |
||
5 |
主管部门* |
河南省人防办 |
||
6 |
联发部门 |
无 |
||
7 |
发布日期* |
20 20 年 12 月 30 日 |
||
8 |
政策适用范围* |
全 省 |
||
9 |
有效期 |
有效期 * |
20 21 年 2 月1日 —— |
|
10 |
政策文件 |
政策原文 * |
第 十 五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 民用 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一 )新建幼 儿 园、学校教学楼、养 老 院及为残疾 人 修建的 生 活服务设施等 民用 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 二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 用 房和棚 户 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 民 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 小 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 民用 建筑和不增加建筑 面 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 目 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 水 灾、 火 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 面 积修复的 民用 建筑予以免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相关文件失效不再执行的通知》(豫国动办〔2024〕25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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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策文件(附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网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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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惠企 事项名称 |
惠企 事项名称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 。 |
|
13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
☑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产品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
☑独角兽企业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
☑创客企业 |
/ |
|||
14 |
备注说明 |
备注说明 |
惠企政策信息 表 5
序号 |
材料名 |
字段项 |
内容 |
|
1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
|
2 |
政策文件文号* |
豫人防 〔2021〕27号 |
||
3 |
基本信息 |
政策类型* (可多选) |
☑ 助企纾困 □ 税费优惠 □ 创业就业 □ 资质认定 □ 科技创新 □ 产业发展 □ 其他 |
|
4 |
政策发布层级* |
省、市、县。 |
||
5 |
主管部门* |
河南省人防办 |
||
6 |
联发部门 |
无 |
||
7 |
发布日期* |
20 21 年 3 月 23 日 |
||
8 |
政策适用范围* |
全 省 |
||
9 |
有效期 |
有效期 * |
20 21 年 3 月 23 日 —— |
|
10 |
政策文件 |
政策原文 * |
附件1 项目结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要求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不再享有人防相关服务政策。人防部门应对失信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依法进行罚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1#、2#、3#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的函》。 |
|
11 |
政策文件(附件) |
河南省人防办官网网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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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惠企 事项名称 |
惠企 事项名称 * |
地下无防空地下室地上单体“交房即交证”。 |
|
13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
☑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产品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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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企业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
☑创客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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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备注说明 |
备注说明 |
备注: * 为必填项
惠企政策信息 表 6
序号 |
材料名 |
字段项 |
内容 |
|
1 |
政策文件名称 |
政策文件名称*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
|
2 |
政策文件文号* |
豫人防 〔2021〕56号 |
||
3 |
基本信息 |
政策类型* (可多选) |
□ 助企纾困 ☑税费优惠 □ 创业就业 □ 资质认定 □ 科技创新 □ 产业发展 □ 其他 |
|
4 |
政策发布层级* |
省、市、县。 |
||
5 |
主管部门* |
河南省人防办 |
||
6 |
联发部门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
||
7 |
发布日期* |
20 21 年 8 月 18 日 |
||
8 |
政策适用范围* |
全 省 |
||
9 |
有效期 |
有效期 * |
20 21 年 8 月 18 日 —— |
|
10 |
政策文件 |
政策原文 * |
二、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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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策文件(附件) |
河南省人防办官网网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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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惠企 事项名称 |
惠企 事项名称 * |
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 “免审即享” 。 |
|
13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
☑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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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
☑独角兽企业 |
/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
|||
☑创客企业 |
/ |
|||
14 |
备注说明 |
备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