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人防专项治理及调查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及质量监督行为,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人防[2019]54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人防[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1、严格落实法规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严格落实工程审批改革要求。紧跟省、市工程审批改革进程,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审批行政事项,逐条逐项抓好落实。
3、严格落实报监程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有关提交资料的内容,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落实。对符合规定的,发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按照监督计划书中的监督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及时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4、严格落实质量监督内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严格落实停检要求。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当施工至规定的质量控制点时,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6、严格落实竣工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严格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对人防工程审批、质量监督及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及时交档案室装订归档。
8、严格落实廉政要求。人防工程审批、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人防工程审批、质量监督职责时,严格落实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要求,不与审批、监督对象发生工作以外的任何联系。